各院部、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12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深化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按照团江苏省委、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下发的《关于2016年从全省高校选派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团苏委联〔2016〕44号)文件要求,决定2016年继续在我校选派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开展为期一年的挂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工作的总体安排
1.选派对象
本次选派对象包括我校在校的团干部、青年教师
2.名额分配
按照通知要求,我校将选派1名团干部、青年教师到省内县级团委挂职。
3.选派条件
(1)参加工作1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政治素质好,具备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能吃苦、有奉献精神;
4.选拔办法: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分配名额,在校内组织报名和考察工作,经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遴选审核后报团省委,团省委统一抄送省委教育工委并报团中央。
5.挂职岗位:选派干部挂职担任省内地级市的县(市、区)团委副书记、副省级城市的县(市、区)团委副书记或书记助理、省辖市团委机关的副部长或部长助理。省内挂职按照“就近就便为主、保持工作连续”的原则安排挂职岗位。
二、选派干部的工作任务
1.推动基层工作。选派干部要对挂职所在团委及其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情况进行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积极协助所在团委推进重点工作,同时充分发挥自身知识和专业优势,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2.提高综合素质。选派干部要充分利用挂职机会,在工作实践中了解基层的国情、社情、民情,在推动工作中提高调查研究、组织动员、沟通协调、规划实施、开拓创新等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开展群众工作本领和社会管理工作能力。挂职期间要加强同基层党政干部、团干部和基层群众沟通交流,积极向他们学习,和他们交朋友,在同甘共苦中加深感情、提高能力。
3.锤炼优良作风。选派干部要利用挂职契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青年,增进与普通群众的感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保持奋发有为、苦干实干的精神状态,在全身心投入工作的过程中锤炼作风、经受磨练、增长才干。
三、选派工作的具体规定
1.选派工作于
2.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由学校、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工资关系不变。
3.选派干部挂职期间,在校内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选派干部可参加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的竞争上岗。
4.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挂职期满前,由接收单位做出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选派干部的考核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5.选派干部的住宿、用餐,在符合中央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接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派出单位可根据选派干部所到地区的不同类别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6.选派干部有关待遇应按照《关于调整江苏高校到县级团委挂职团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团苏委联(2011)44号)执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院(部)、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选派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选派推荐工作,积极支持选派干部开展工作。
2.加强对选派干部的教育引导,强化选派干部服务意识,摆正位置,不给基层添麻烦;珍惜机会,虚心向基层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广大团员青年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扎实工作,多办实事,不自满,不畏难;自觉遵守纪律,搞好团结协作,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3.请于
联系人:吴 迪
电子邮箱:12225625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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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2日